當舖~典當須知



 
01.當舖為專業,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,不得台中汽車借款營業。


02.典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,利息以月為單位計算,到期不贖取或未辦理付息延期續,


   本店依法有權自行處理台中汽車借款拍賣,而該當票同時作廢,典當人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

03.質押物品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遺失受損者,依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按當票面額五成賠償。


04.如當物自然變質而致損壞,及鐘錶車輛在典押期間發生機械疲乏生銹者,本舖不負責任。


05.當舖認票不認人,如當票遣失應向本舖辦理掛失手續,在未辦理掛失前台中汽車借款如經人買領贖回者恕不負責。


06.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補給證、外籍人士居證、護照、服務機關之證件,經審慎查驗無誤時,始可收當。


07.當票買賣恕不看貨,如有糾紛與本舖無涉。


08.取贖當物時請當面驗明,出門後概不負責。依「當舖業管理法」草案,明定當舖業收當台中汽車借款物品,應查驗持當人的台中汽車借款身分證件,並捺印指紋。


09.法律規定:為保護青少年及家長之監護權,典當人必須年滿20歲。


10.承當物品自然變質或損壞,如鐘錶、電器、車輛、等在點典當期間發生停、銹、故障者本舖不負賠償責任。


11.典當人請攜帶身份證、而典當汽(機)車者,(請車主備齊車輛來源等全部相關證明文件)。


12.違禁品危險物品及公物有款可識別者或不適收存之物品,當舖業者得以拒收受。


 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cvip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